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57号
(2014)延行初字第57号
原告王玉华,女,汉族,1960年1月25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程雅芳,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延吉市人民路东段政协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松权,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玉华诉被告延吉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以另案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用80元,共105元,由原告王玉华负担。
审 判 长 司信吉
代理审判员 申成日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