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4号
原告殷素华,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朱胜昌,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王兆林,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秦玉晶,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历建德,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刘国,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李海波,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董建美,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秦四歧,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郭长松,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历建亮,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郭长校,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王兆恩,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秦泗云,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秦玉玲,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姚长叶,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诉讼代表人殷素华,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诉讼代表人朱胜昌,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诉讼代表人王兆林,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诉讼代表人秦玉晶,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市长。
委托代理人徐英春,敦化市林业局林政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乐武,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敦化市翰章乡民主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邹文成,村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殷素华等18户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素华等18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80元由原告殷素华等18户负担。
审判长 李相根
审判员 柳春子
审判员 司信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