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素华等18户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4号

原告殷素华,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朱胜昌,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王兆林,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秦玉晶,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历建德,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刘国,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李海波,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董建美,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秦四歧,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郭长松,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历建亮,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郭长校,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王兆恩,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秦泗云,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秦玉玲,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姚长叶,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诉讼代表人殷素华,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诉讼代表人朱胜昌,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诉讼代表人王兆林,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诉讼代表人秦玉晶,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市长。

委托代理人徐英春,敦化市林业局林政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乐武,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敦化市翰章乡民主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邹文成,村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殷素华等18户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素华等18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80元由原告殷素华等18户负担。

审判长  李相根

审判员  柳春子

审判员  司信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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