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县营城子镇新宏村七社诉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四行初字第8—1号

伊通县营城子镇新宏村七社诉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14)四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移交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该移交管辖裁定下发后,起诉人伊通县营城子镇新宏村七社认为被起诉人是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受理法院审理该案可能存在行政干预,要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回避,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为避免当事人对审判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有利于化解行政纠纷,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依照行政诉讼案件交叉管辖原则和便利诉讼等因素,可依法将本案指定管辖到临近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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