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51号
原告冯晋华,女,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李书敏,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世明,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李书敏,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民政局,住所地延吉市大宇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李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南春,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素荣,女,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现住河北秦皇岛市。
第三人王阳,女,汉族,1991年4月1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冯晋华、冯世明诉被告延吉市民政局收养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以另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晋华、冯世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冯晋华、冯世明负担。
审 判 长 司 信 吉
代理审判员 申成日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〇一四 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