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井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8

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延行初字第40号

签发人

年 月 日

核稿人:

年 月 日

拟稿人:

年 月 日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龙井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井市东山街568号。

法定代表人姚福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孟利,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单晶,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龙井市龙延路。

法定代表人金永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花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香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淑莲,女,汉族,1966年5月2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龙井市开山屯镇联盟社区十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22405196605232423。

委托代理人李延海,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龙井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以与第三人张淑莲自愿达成工伤补偿协议,不再主张其他要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井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用80元,共105元,由原告龙井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司 信 吉

审判员  申成日

审判员  刘世昌

二O一四年 七 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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