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53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安风德,男,汉族,农民。
原告赵玉红,女,汉族,农民。
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市长。
第三人安风乐,男,汉族,农民。
原告安风德、赵玉红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安风乐、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风德、赵玉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用80元,共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代理审判员 申成日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