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初字第35号
起诉人辛桂荣,女,1949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起诉人张维生,男,1943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起诉人戈志友,男,1959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收到起诉人递交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于2015年7月10日持长春市公安局出具的《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长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长春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属错误决定,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撤销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起诉人要求撤销长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辛桂荣、张维生、戈志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明昕
审判员 李雪松
审判员 张凤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