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永禄与东丰县横道河人民政府、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除公职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8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行立终字第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贾永禄,男,汉族,1944年12月10日生,住东丰县。

上诉人贾永禄,因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贾永禄上诉称,东丰县横道河镇人民政府与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法开除其公职,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恢复其各种待遇,请求撤销裁定重新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因此,贾永禄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大力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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