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定龙诉被告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撤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13号

 (2014)延行初字第13号

原告池定龙,男,朝鲜族,1956年12月1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侯春忠,该局局长。

原告池定龙诉被告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撤销行政许可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以达成庭外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定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80元,共计105元(原告已预交130元),由原告池定龙负担。

审 判 长  司信吉

审 判 员  柳春子

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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