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林与四平市社会保障局社保行政批准案申诉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四立行监字3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跃林社保行政批准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西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王跃林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四行终字第3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跃林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审查认为,王跃林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任贵利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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