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四立行监字3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跃林社保行政批准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西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王跃林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四行终字第3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跃林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审查认为,王跃林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任贵利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单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