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梨行初字第15号
原告于勇,男,汉族,干部。
被告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铁山,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英超,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付主任。
第三人梨树县天阳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学勤,经理。
原告于勇诉被告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梨树县天阳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行政裁决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原告要与被告及第三人自行协商调解解决,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承担25.00元。
审 判 长 胡海峰
审 判 员 李小棉
审判员 赵艳萍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