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勇诉被告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梨树县天阳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8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梨行初字第15号

原告于勇,男,汉族,干部。

被告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铁山,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英超,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付主任。

第三人梨树县天阳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学勤,经理。

原告于勇诉被告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梨树县天阳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行政裁决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原告要与被告及第三人自行协商调解解决,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承担25.00元。

审  判  长  胡海峰

审  判  员 李小棉

审判员   赵艳萍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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