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梨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双辽市双山镇乔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藏帅,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辽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松桥,双辽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双辽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科科长。
第三人双辽市双山镇多稼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海燕,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涂广明,男,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张树伟。
原告双辽市双山镇乔木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双辽市政府关于土地开垦权争议处理决定行政行为一案,于2014年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双辽市双山镇乔木村民委员会诉称,双辽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双政函(2014)27号土地开垦权争议处理决定,该决定将双辽市双山镇多稼村、乔木村及忠信村(该地历史至今是乔木村土地)三角地带,划定给多稼村使用。事实上该地块从建国前就由乔木村耕种,建国后也一直由乔木村管理耕种。原告对该决定不服,请求判决撤销双辽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双政函(2014)27号土地开垦权争议处理决定及决定内容,判决恢复原告对争议土地合法使用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土地开垦权争议处理决定侵犯了原告对争议土地历史遗留下来的合法使用权,应当依法先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双辽市双山镇乔木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5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国江
审 判 员 李小棉
审判员 赵艳萍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