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才诉梨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8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梨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刘振才,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梨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孟智群,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群,梨树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原告刘振才不服被告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梨公(喇)决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现因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振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承担25.00元。

审  判  长  胡海峰

审  判  员 李小棉

审判员  赵艳萍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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