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梨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刘振才,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梨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孟智群,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群,梨树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原告刘振才不服被告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梨公(喇)决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现因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振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承担25.00元。
审 判 长 胡海峰
审 判 员 李小棉
审判员 赵艳萍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