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银库,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夏茂军,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忠联,桦甸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秦小飞,该政府法律顾问。
金银库因与桦甸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纠纷不服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银库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其与桦甸市人民政府已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通过协商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是最佳解决解决方式。金银库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银库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和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