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世泽诉被上诉人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19:2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世泽,男,1952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世泽因诉被上诉人吉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世泽及委托代理人杨建,被上诉人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李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就安置补偿事宜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准许撤回上诉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裁判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世泽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和被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杨世泽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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