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福臣诉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2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32号

原告殷福臣,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桦甸市金土地幼儿园园主,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王旭明,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德臣,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之妻舅)住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夏茂军,市长。

委托代理人秦小飞,桦甸市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忠联,桦甸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张焕秋,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奇,吉林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副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人贾岚,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福臣不服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桦甸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吉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林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旭明、孙德臣,被告桦甸市政府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刘忠联,被告吉林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文奇、贾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桦甸市政府通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事宜确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福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殷福臣负担。

审判长  李 寅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钱 岩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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