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27号
原告赵吉南,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张静辉,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财,磐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汤世海,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赵吉南因不服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磐石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吉南,被告磐石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宝财、汤世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事宜确已达成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吉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吉南负担。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钱 岩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杨栋宇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