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吉南诉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2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27号

原告赵吉南,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张静辉,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财,磐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汤世海,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赵吉南因不服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磐石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吉南,被告磐石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宝财、汤世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事宜确已达成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吉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吉南负担。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钱 岩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杨栋宇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