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桦行初字第30号
原告藏友密,男。
委托代理人都兴武,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彦永山,桦甸市公吉乡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梅素贤,吉林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吕有贵,男。
委托代理人郭凤艳,桦甸市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藏友密诉被告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藏友密与第三人吕有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藏友密与第三人吕有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以和解方式解决房屋登记行政争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藏友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毛长斌
人民陪审员 陈凤清
人民陪审员 刘冬杰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艾书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