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政府与刘长太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7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审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盖东平,县长。

委托代理人乔成伟,永吉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武,永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被执行人刘长太,男,汉族,1944年4月1日生,永吉县土产公司退休职工,住永吉县。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业已生效的永政房征补【2013】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向有关部门汇报研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金宝

人民陪审员  鞠秀春

人民陪审员  姚福杰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卞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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