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桦行初字第26号
原告赵娜,女。
委托代理人郭凤艳,桦甸市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桦甸市市容环境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新旭,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玉良,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梅素贤,吉林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承利,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娜诉被告桦甸市市容环境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赵娜因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遮光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贾坤,贾坤应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其权利,原告赵娜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赵娜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毛长斌
人民陪审员 魏清云
人民陪审员 刘冬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艾书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