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桐林,男,1961年4月16日生,汉族,吉林市桐林家具床垫厂业主,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栾流星,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安丰广,区长。
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琦,吉林市昌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李桐林因与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不服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桐林以双方已就补偿一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经协调以和解方式实质解决行政纠纷是处理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诉讼案件的最佳途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审判决和被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再执行。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桐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桐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寅
审判员 钱 岩
审判员 于晓峰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