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政府与刘长和行政非诉案由非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7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审执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尚忠诚,县长。

委托代理人乔成伟,永吉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武,永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被执行人刘长和,男,汉族,1958年11月3日生,农民,住永吉县。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业已生效的永政房征补【2013】3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已受理。现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因有关事宜需要统一研究处理,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金宝

人民陪审员  姜 茹

人民陪审员  姚福杰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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