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林业局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惠亚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7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舒行审执字第48号

申请人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书,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岩,,一般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惠亚臣,男,汉族,农民,住舒兰市,缺席。

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惠亚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作出的舒林罚决字 [2015]第10号行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惠亚臣为了耕种获利,于1995年至2010年期间,在吉舒街十里村三道屯北山卢家沟,擅自开垦林地4043平方米,并一直耕种至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惠亚臣处以下行政处罚:1、限2015年恢复林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人民币8086.00元。该处罚决定已经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舒林罚决字 [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向法庭举证的林业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集体讨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恢复林地原状通知书、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测量平面图、询问笔录、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为了耕种获利,于1995年至2010年期间,在吉舒街十里村三道屯北山卢家沟,擅自开垦林地4043平方米,并一直耕种至今。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应当对其处以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舒林罚决字 [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作出的舒林罚决字 [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人民币808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亚明

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

人民陪审员  李志国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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