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林业局与王志生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7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审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林业局,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口前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久,永吉县林业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永吉县林业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王志生,男,汉族,1960年02月14日生,农民,住永吉县黄榆乡。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林罚决字【2015】1403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本院审查中,被申请执行人王志生主动到永吉县林业局缴纳了罚款,为此,申请执行人永吉县林业局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查期间,被申请执行人主动缴纳了林业行政处罚的罚款,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永吉县林业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作军

审判员  肖金宝

审判员  陆鹏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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