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政府,李长友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6-07-12 19:27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审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盖东平,县长。

委托代理人乔成伟,永吉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武,永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被执行人李长友,男,汉族,1947年1月10日生,身份证号:220221194701108615,农民,住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11社。

委托代理人李小秋,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生,身份证号:220221197907188618,农民,住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11社,系李长友之子。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业已生效的永政房征补【2013】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向有关部门汇报研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肖金宝

人民陪审员  关丽华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卞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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