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审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尚忠诚,县长。
委托代理人乔成伟,永吉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武,永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被执行人艾淑云,女,汉族,1942年2月28日生,身份证号:22022119420228864X,农民,住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11社。
委托代理人李洪志,男,汉族,1974年4月30日生,身份证号:220221197404300030,无业,住吉林省永吉县育才胡同15-1号,系艾淑云女婿,与孙丽巍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孙丽巍,女,汉族,1978年7月10日生,身份证号:220221197807108668,无业,住吉林省永吉县育才胡同15-1号,系艾淑云次女。
被执行人孙贻冰,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生,身份证号:220221197606128611,农民,住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11社。
被执行人孙立伏,女,汉族,1972年7月14日生,身份证号:220221197207148623,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吉桦六委二组。
委托代理人孙贻冰,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生,身份证号:220221197606128611,农民,住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11社,与孙立伏系姐弟关系。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业已生效的永政房征补【2013】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已受理。现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因有关事宜需要统一研究处理,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金宝
人民陪审员 姜 茹
人民陪审员 姚福杰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