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政府,王精华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6-07-12 19:26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审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79。

法定代表人盖东平,县长。

委托代理人乔成伟,永吉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武,永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王精华,男, 1954年7月14日生,汉族,永吉县人,农民,住永吉经济开发区乃子街村11社。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政房征补(2013)9号行政决定,本院已于当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向有关部门汇报研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永吉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被申请执行人王精华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中止审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肖金宝

审判员  陆鹏原

审判员  李 志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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