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审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盖东平,县长。
委托代理人乔成伟,永吉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武,永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被执行人刘长兴,男,汉族,1945年9月5日生,身份证号:220221194509058654,农民,住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11社。
委托代理人刘丰,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生,身份证号:220221196712168639,农民,住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11社。
委托代理人李小秋,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生,身份证号:220221197907188618,农民,住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11社。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业已生效的永政房征补【201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向有关部门汇报研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金宝
人民陪审员 陆鹏原
人民陪审员 姚福杰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卞吉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