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审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尚忠诚,县长。
委托代理人乔成伟,永吉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武,永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被执行人王精利,男,汉族,1957年1月16日出生,农民,住永吉经济开发区乃子街村11社。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业已生效的永政房征补【2013】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已受理。现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因有关事宜需要统一研究处理,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金宝
人民陪审员 关丽华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