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政府与王精华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6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审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79。

法定代表人尚忠诚,县长。

委托代理人乔成伟,永吉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武,永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王精华,男, 1957年1月16日生,汉族,永吉县人,农民,住永吉经济开发区乃子街村11社。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政房征补(2013)9号行政决定,本院已受理。现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因有关事宜需要统一研究处理,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金宝

审判员  陆鹏原

审判员  董家慧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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