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舒行初字第8号
原告:孙春双,男,汉族,个体户,住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李富民,市长。
委托代理人:徐刚,系舒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才晓文,系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双诉被告舒兰市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春双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亚明
审 判 员 刘洪民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悦
(本件共1页,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