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行监字第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袁乃亮,男, 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菜市北街东二胡同3号。
再审申请人袁乃亮因其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为被告,请求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3)宽行非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并赔偿相关损失一案,不服本院(2014)吉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乃亮申请再审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为违法,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错误地裁定准予执行该征收决定,导致其合法所有房屋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违法拆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起诉。
本院认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不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其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也不是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裁定对袁乃亮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袁乃亮如对征收补偿、非诉审查、强制执行等不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救济。
综上,袁乃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乃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郑逢春
代理审判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耿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