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行监字第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戚凤春,女,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庆强,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省长。
再审申请人戚凤春、云庆强因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本院(2014)吉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戚凤春、云庆强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并没有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是应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而非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转交办理的。省国土厅在一审过程中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已超过法定答复时间,与本案无关。省国土厅的信息不公开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本院认为,对于戚凤春、云庆强申请公开的信息,九台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九国土公[2013]第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省国土厅接到申请后虽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但省政府已责令其在一审诉讼期间作出了[2013]42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戚凤春、云庆强的诉求已经实现。当地政府也未实际征用戚凤春、云庆强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其合法权益未受侵害。原审法院判决维持省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无不当。
综上,戚凤春、云庆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戚凤春、云庆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郑逢春
代理审判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耿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