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广权与公主岭市公安局及王跃芝治安行政处罚案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2 19:26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行监字第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范广权:

你因与公主岭市公安局及王跃芝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公主岭市公安局所作的治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对该案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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