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行监字第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范广权:
你因与公主岭市公安局及王跃芝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公主岭市公安局所作的治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对该案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4)四行监字第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范广权:
你因与公主岭市公安局及王跃芝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公主岭市公安局所作的治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对该案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