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抗字第1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根俊,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白山市八道江区。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吕宪明,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八道江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大为,该局局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莹,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八道江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国庆,女,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八道江区。
一审第三人:白山市八道江区房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玉珍,该所所长。
李根俊、吕宪明因与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山市八道江区房产管理所、王莹、黄国庆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白山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吉检行抗(2013)3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赫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