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根俊、吕宪明房屋行政登记抗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抗字第1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根俊,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白山市八道江区。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吕宪明,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八道江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大为,该局局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莹,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八道江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国庆,女,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八道江区。

一审第三人:白山市八道江区房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玉珍,该所所长。

李根俊、吕宪明因与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山市八道江区房产管理所、王莹、黄国庆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白山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吉检行抗(2013)3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赫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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