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佐兴有,男,1951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唐沂军,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旭升,市长。
再审申请人佐兴有因诉集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4)吉行终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佐兴有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裁决程序有明显错误,法院并未告知变更被告人;(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房屋征收决定,集安市人民政府系适格被告;(三)二审滥用司法权,错误裁定。
本院认为,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吉国土资耕函[2012]435号《关于集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与集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国家利益,原裁定驳回起诉的结果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佐兴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佐兴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锋
代理审理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