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临行初字第8号
临行初字第8号
原告:邱海,男,汉族,1983年4月21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俊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立彬,该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春江,该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临江市。
破产管理人: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邱海不服被告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4年8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通知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海,被告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曹立彬、魏春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海诉称,原告系原长白山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09年12月22日,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进伪造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申请书等一系列文件,将原长白山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受理后未弄清事实就核准了该变更登记。原告2013年知晓公司名称变更后向被告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被告不予受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变更登记行为违法、无效。
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了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4年3月3日指定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为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2011年在王桂芬诉王国进、庄敏、邱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了(2011)年临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虽原告称其于2013年才知晓公司变更名称的事实,但该判决书已经确认了2009年12月长白山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原告邱海参与了庭审并签收了该案判决书,其最迟应当于判决书签收时,即2011年10月10日知晓公司变更名称的事实。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邱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臧义成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