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行监字第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伟,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万喜,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系起诉人李伟父亲。

再审申请人李伟因其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为被告,请求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3)宽行非执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并赔偿相关损失一案,不服本院(2014)吉行终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伟申请再审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为违法,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错误地裁定准予执行该征收决定,导致其合法所有房屋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违法拆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起诉。

本院认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不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其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也不是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裁定对李伟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李伟如对征收补偿、非诉审查、强制执行等不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救济。

综上,李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锋

代理审判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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