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西行非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史奎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锡春。
被执行人武丽芬。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武丽芬按四国土资西执罚(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