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国土资源局与白军营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6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西行非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史奎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锡春。

被执行人白军营。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白军营按四国土资西执罚(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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