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玉林,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生。
陈玉林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长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陈玉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不属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作为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要求确认非诉审查行为违法,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已经向起诉人释明,在起诉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是正确、合法的。起诉人对征收补偿、非诉审查、强制执行等问题提出的异议,可以依法通过复议、诉讼等程序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