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行监字第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申诉人赵荣辉(委托代理人赵荣光):
你因与吉林省四平监狱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监狱为刑罚执行机关,你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驳回你对该案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