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行监字第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黄淑珍、孙波:
你们因与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及王明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0)四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你们提出申诉的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距2010年7月21日本院(2010)四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的送达日期已超过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故驳回你们对该案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