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淑珍、孙波与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及王明玉治安行政处罚案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2 19:26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行监字第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黄淑珍、孙波:

你们因与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及王明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0)四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你们提出申诉的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距2010年7月21日本院(2010)四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的送达日期已超过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故驳回你们对该案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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