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81号
李和华诉乾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松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和华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和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