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宝兴,男,汉族,1950年6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秀兰,女,汉族,1951年6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上诉人田宝兴、马秀兰因与农安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田宝兴、马秀兰上诉称:我接到农安县“拆管办”的裁决,法定有效期内向县法院要求行政立案,法院不给立,说你签了应该打民事诉讼撤销协议,我就打了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上级法院告诉我应该行政诉讼。老百姓遇事就蒙了,我也不会打官司,只知道开发商和县里明显做的不对。政府专横、流氓跋扈、开发商强硬,我谁都惹不起。只知道我要上法院评理去。所以我第一时间求助了法院,应该算不超过诉讼期限,民事、行政、只不过是绕了弯路,受了基层法院的误导,告错了对象,请求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农安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8年8月8日作出行政裁决。上诉人田宝兴、马秀兰不服该裁决于2015年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田宝兴、马秀兰上诉所称的“绕弯路”、“告错对象”等事由不属于起诉期限延长或扣除的法定情形。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代理审判员
孙 妍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