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春艳塑料制品厂与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14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四平市铁西区春艳塑料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骆玉春,厂长。

上诉人四平市铁西区春艳塑料制品厂因与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行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平市铁西区春艳塑料制品厂上诉称,该案诉讼请求立案没有超过期限。四平市铁西区春艳塑料制品厂建于1997年,经过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各种手续齐全,是合法的民营企业,受法律保护。2001年四平市海丰园房屋开发公司在我厂住地进行开发,该公司没有资质、资金和五证,属非法开发,是少数领导干部亲属抄地皮,2004年被四平市政府调销营业执照。2001年四平市海丰园房屋开发公司召开动迁动员大会,并发布动迁公告,我厂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为维护我厂合法权益,提出产权调换,市建设局不同意,采用低价收购。2002年8月和2003年5月下达两个非法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裁定书,两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裁定书均在2003年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为了维护就业和生存,我厂坚持产权调换,2001年,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平市建设局与开发商相互勾结在一起,由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对我厂进行非法强迁。在强制执行时,我厂内无人,非法执行者用推土机将围墙及院门扒倒,砸开车间大门,将我厂六台生产设备、模具、工具、生产用原材料及生活用品全部抢走,并全部灭失,厂房全部被扒倒,法院把我厂1.2亩工业用地(集体土地)无偿的送给四平市英城监狱管教王某,用于盖别墅,这样工厂就倒闭了,子女再次下岗失业,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叁佰多万元。我厂住地所在区域在2004年7月才开始有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发布的第8号动迁公告,从此开始动迁。市建设局两个错误裁定被撤销后,我厂多次找市建设局要求产权调换,市建设局还是坚持低价收购,由于多次申诉不能给予解决,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厂和四平市处理海丰园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建设局)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当时市建设局答应在一周之内付款,于2005年3月7日双方达成协议,到2006年11月才支付补偿款,金额为壹拾玖万捌仟肆佰玖拾元。2007年1月,我才知道,我厂住地周边住户及工厂动迁从2003年2月起用《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第77号令规定的政策执行的,而《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第72号令已于2003年1月1日废止。这时我才恍然大悟,市建设局欺骗了我厂,用废止的动迁文件,采用欺骗的手段达成协议,这样做合法吗?!为了维护我厂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我厂一直坚持上访,市建设局有错不改、有法不依,和法院勾结在一起,官官相护,怕承担责任,对百姓诉求百般推诿。虽然我厂得到了“协议”中规定的补偿款,但是废止的72号令文件与新的77号令文件相比,相差很远,要求市建设局按新的动迁补偿文件重新核算,该给的必须给我厂,差多少补偿多少,达到公平合理。2014年4月市有关领导和市建设局召开一次听证会,有人大、政协、法制办、信访局等有关单位参加,当时市建设局介绍了我厂的动迁情况,对我厂补偿协议进行研究和探讨,参加会议的同志一致认为,春艳塑料制品厂的补偿协议有瑕疵,应该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确定解决方案。四平中院召开了听证会,但始终没有结果,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政府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等规定,特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裁定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延误起诉,超期限的,被延误的时间不必算在起诉期限内。综上所述,我厂提起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因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是错误的,这再一次证明,本次的裁定是市建设局和法院勾结在一起,欺压百姓的具体表现,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市建设局用过期的动迁文件处理我厂动迁问题,市中人民法院赔偿我厂灭失的生活用品款为十五万元,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平市铁西区春艳塑料制品厂与四平市处理海丰园历史遗留问题小组于2005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现上诉人四平市铁西区春艳塑料制品厂以该协议适用已废止的文件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协议并予以赔偿,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本案诉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于2005年,上诉人四平市铁西区春艳塑料制品厂现在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对四平市铁西区春艳塑料制品厂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霍登科

代理审判员    孙妍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齐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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