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东辉,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
上诉人田东辉因与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田东辉上诉称,上诉人的土地承包权、房屋、温室属于不动产。2008年4月22日被拆除时,没有收到任何口头和书面告知,即不知道是那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上诉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田东辉所诉的拆除行为发生于2008 年4月,其于2015年6月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起诉期限。上诉人田东辉上诉称“2008年4月22日被拆除时,没有收到任何口头和书面告知,即不知道是那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裁定对田东辉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霍登科
代理审判员 孙妍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齐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