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抗字第1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鹏飞,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白山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杨鹏飞因诉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白山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吉检民(行)监[2014]22000000222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