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维艳,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10委1组。
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辽河大路6889号。
法定代表人:黄巨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恒波,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维艳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进行实体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大力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齐 迹
二O一五 年 三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