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风云与四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决定案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2 19:25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立行监字第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叶风云:

你因四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2013年3月4日,被申诉人四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四政房征补[2013]251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叶风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的,是对申诉人叶风云所有的房屋进行的依法征收。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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