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立行监字第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叶风云:
你因四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2013年3月4日,被申诉人四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四政房征补[2013]251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叶风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的,是对申诉人叶风云所有的房屋进行的依法征收。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